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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湖南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4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安监发〔2017〕43号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湖南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安监函2017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13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安监函2017126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6)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实施办法》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信息管理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的日常监管,定期报送整改及惩戒情况。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规范运作,强化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遵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报送审核、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市州安监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安监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属地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安监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市州安监局于每月3 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规划科技与财务处、行政许可办、事故调查处、人事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的信息,以及通过事故接报系统、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统一审核汇总后报综合协调处。综合协调处承担惩戒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查、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上报工作,每月10日前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审签的相关信息。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湖南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负责其日常安全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提出审核意见(验收表见附件5),经综合协调处统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在联合惩戒期满前10个工作日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省安监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五)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联系人:曾育才,联系电话:0731—89751221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确认书

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申请表

5.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验收表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 

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11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信息类别


   事由: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管理,期限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行政执法人员):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有关信息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理由

因存在下列情形(可另附页):

提交单位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企业,确认纳入管理。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签报人: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

证号

失信行为

简况

信息采集机关

是否纳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4










5










6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附件4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          日被纳入管理,至       日期满。

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申请事项

我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间,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管理期限届满,申请将我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        日被纳入管理,至       日期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情况及意见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情况及意见


省安监局

审核情况及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