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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就《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10-10 作者:国家发改委(转载) 来源:国家发改委(转载) 字体[ ]

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事关党风政风,事关党群干群关系,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八项规定、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条例》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

  问:《条例》适用于哪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适用《条例》?

  答:《条例》规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条例》所说的机关是指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说的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经费和办公用房建设、维修资金都由财政予保障,对其建设楼堂馆所应当严格控制。《条例》同时规定,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条例》规定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并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对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由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

  答:为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条例》在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不得违规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的同时,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严格项目审批,规定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二是强化资金管理,防止建设单位“各显神通”自筹资金违规建设办公用房,规定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有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情形;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三是严控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问:如何保证《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答:保证《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关键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条例》专设“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机关、团体应当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信息的公开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作了明确规定。对建设楼堂馆所中的违法行为,《条例》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

  问:《条例》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答:《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要求上来,在项目审批等工作中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及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落实《条例》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改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三是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办法。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梳理、研究办公用房审批机关的职责分工,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完善、优化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