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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6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700016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醴政发〔2017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2260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健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让全市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政务中心、市消防大队)

1. 稳步发展公办养老机构。重点改造现有规模小且条件较差的镇级敬老院,建设示范性敬老院,整体提升现有养老福利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大力支持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全市老年人提供良好的活动场所。到2020年,市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60张以上。提升镇级敬老院服务质量,创建20所三星级敬老院。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培育承建主体,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到2020年,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000张以上,其中城市新增床位800张以上,农村新增床位200张以上。

(二)大力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广新局、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

1. 加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力度,到2020年,全市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0个,建设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5个以上,共新增床位60张以上。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2.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到2020年,至少建有1个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平台。

(三)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文体广新局、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

1. 完善农村五保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

2. 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建成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220个以上,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1200张以上。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各类便捷服务。全市所有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3.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和协作机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鼓励城市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和义务,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四)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

1. 不断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培育一批具有醴陵特色的老年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慈善公益组织等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志愿者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帮其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三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到2020年,全市所有社区(村)都建立老年协会,90%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

(五)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

1.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计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符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医疗机构可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六)着力优化老年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

1. 推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应当100%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 开展老龄宜居社区创建。按照国家《老龄宜居社区(基地)标准》和创建湖南省人居环境奖的要求,积极开展老龄宜居社区创建。到2020年,全市建设1个以上的老龄宜居社区和2个以上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3. 积极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稳步实施,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创建,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公共环境和社区居住环境。

(七)不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科信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金融办)

1. 稳步扩大产业规模。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精神慰藉、健康、法律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4000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23个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2. 开发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 发展老年文体娱乐服务。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推进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

4.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并完善相关服务,切实加强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的融合。

三、扶持措施

(一)完善用地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消防大队)

1.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供应。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 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需要严格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相关要求编制规划,养老设施配建要求在地块开发报建时明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无法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此类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老年人活动场所必须满足相应的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将7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级财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专项资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

2. 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3. 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本级民政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部门根据建设情况、实际入住老人数,并参照省、株洲市相关补贴标准,适当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4. 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贴制度。对新建且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万以上的验收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一类),市财政按20万元/家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对改扩建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验收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二类),市财政按10万元/家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对经常开展活动的日间照料中心按一类3万元/年、二类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经常开展活动的验收达标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5.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城区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补贴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和获株洲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扶助服务对象,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以日常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民政部门考评合格,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作为启动资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补贴。

6.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安排专项经费,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的城乡低保、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到2020年,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

7. 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坚持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由民政、老龄、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8. 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按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民政、老龄、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体广新局)

1.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在办理用地出让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保金参照省最低标准收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服务性收费。

3. 政府主办或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纳入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类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本地区最优惠标准收取。

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要积极畅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渠道,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等资源,打造养老服务业的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按照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入住机构的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投保费用,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五)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

1. 教育、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培训机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167号)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2.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在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3.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4. 民政、老龄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特别是村、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院校师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组长,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社、住建、教育、卫计、商务、经科信、文体广新、食药工商质监、环保、税务、消防、园林、房产、人防、档案史志、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统筹发展。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要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好老年人权益。发改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食药工商质监及老龄等部门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营造发展环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部门及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各类媒体要开设养老服务宣传栏目,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典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71226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6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发[2017]16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7.12.26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2.12.26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7-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