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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作者: 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醴政办函〔201736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4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7年第三季度开始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醴陵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工作步骤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第三季度—20171231日)。

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11—20181231日)。

各级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落实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问题。落实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普查的日常工作。

五、普查经费

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合作。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醴陵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统一规定和要求,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普查办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保证普查质量。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办、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三)严肃普查纪律。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普查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