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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7—01011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2.2市应急指挥部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2.5 现场抢险指挥部

2.6  现场抢险指挥部处置小组及其职责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应急响应分级

3.4 分级响应行动

3.5 抢险救援

3.6 紧急医学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8 信息发布

3.9 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社会救助

   4.3 后果评估

5.应急保障

   5.1 队伍和装备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附  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 预案体系建设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4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醴陵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实施科学救援。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无序,引发次生事故。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人民政府成立醴陵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救援工作;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中:

1)煤矿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不含港口经营和储存)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存储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5)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大队、市食药工商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6)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牵头,其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卫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7)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市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8)特种设备事故由市食药工商质监局牵头,市食药工商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9)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存储、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0)民爆事故(不含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及隧道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1)其他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参与配合。

    2.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安监局  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民爆器材、大型活动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市交警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  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相关供电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释疑解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市住建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和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所辖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负责综合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启动突发事故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等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联络畅通。

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配合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2.2.1 现场抢险指挥部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专人担任总指挥,相关单位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

2.2.2 现场抢险指挥部处置小组及其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安监局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市安监局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株洲市安监局报告。

3.2 先期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3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V级响应(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级响应(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响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级响应(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V级响应级别: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4)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的。

3.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级响应级别: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3.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l级响应级别: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l0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

4)超出株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发生跨地级行政区域的;

6)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

3.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级响应级别: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5)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6)发生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7)需要国务院处置的。

3.4 分级响应行动

3.4.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启动IV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2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启动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同时按规定上报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株洲市应急指挥部),并在株洲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启动Il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事故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上报株洲市应急指挥部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并在上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启动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事故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上报上级指挥部和上级政府,并在上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5 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计局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8 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政府新闻办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3.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现场抢险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人民政府协助上级政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4.3 后果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抢险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市有关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5.应急保障

5.1 队伍和装备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单位督促相关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5.2 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5.3 物资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承担。

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资金。

5.4 通信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办、有关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如果当地通信线路中断,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5.5 医学救援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组建相应的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附  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6.2 预案体系建设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上级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7]21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7.11.6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2.11.6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7-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