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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作者: 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LLDR—2017—0

醴政办发〔201722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株洲市和我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食品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723号)和《株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株政办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根据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食安办每年根据本办法和省、株洲市以及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安排,明确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内容与标准。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隐患排查、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应急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酒席)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相关考核细则由市食安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为A级(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89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为B级(合格单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为C级(基本合格单位)。

得分在60分以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D级(不合格单位):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或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或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一般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得分以市食安委考评得分为基数,按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与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绩效考核食品安全指标权重进行折算。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先进单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对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3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约谈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结果为D级(不合格单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安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安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6印发